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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傳統香文化保育發起人鄧皓荃就保護土沉香現況在2018年5月28日環境事務委員會會議發表意見


香港傳統香文化保育發起人鄧皓荃就保護土沉香現況在2018年5月28日環境事務委員會會議發言情況及政府回應

香港傳統香文化保育發起人鄧皓荃與土沉香生態及文化保育協會以及其他保育土沉香人士,共同進退,希望爭取政府能夠進一步改進現有政策以及措施。

香港傳統香文化保育發起人鄧皓荃在2018年5月28日環境事務委員會會議的發言稿

現行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是參照著(公約)的附錄分類。公約將土沉香編入附錄二,認爲目前雖未瀕危絕種,但如對其貿易不嚴加管理,便可能變成有絕種危險。附錄二的物種可以貿易,但受到許可證制度管制。可是附錄二的物種,法例只規定野生“活體”標本需要向漁護署申領許可證。問題就是只是保護“活體”的規定根本是無用。偷香賊是要土沉香樹上結了香的衍生物,即沉香香脂,而不是活體。所以導致執法人員難以作出檢控,繼而不能嚇阻違法者。

現在香港法例的附錄是跟隨公約的界定,公約的界定是根據國際貿易威脅情況而制定。香港野生土沉香跟國際情況不同。 第一,香港對整個中國嶺南地區而言,是野生土沉香僅有的重要栖息地(内地野生土沉香已經基本上絕種);第二,香港鄰近中國内地,沉香在中國傳統香文化中是重要的香料,沉香是沉檀龍麝等衆香之首;第三,大部分中國人信仰的佛教和道教中,沉香也是供香的熱門香料,因此香港野生土沉香面臨的威脅程度實質上比起國際情況更嚴峻。

前幾天我在淘寶尋找“香港沉香”等字眼 ,仍有很多香港沉香上架,其中一個清楚説明產地是香港大嶼山是“國際公認一線產區” ,還說香港是“高端產區” ,可見他們根本害怕你們的法例。

港府應該立即作出因地制宜的合理規範。比如將土沉香的規範提升到附錄一的規範,不論屬活體的、死體的、其部分或衍生物,進出本港均須先申領漁護署的許可證。或甚把一切未能提供證明並非生產自香港者,一律禁止出入口及管有。另外,爲了鼓勵人們以人工種植方式代替砍伐野生沉香,政府應該允許為商業目的而人工培植的土沉香,跟從附錄II物種規範,即為商業目的而人工培植的土沉香(包括屬活體的、死體的、其部分或衍生物) 可以貿易,但受到許可證制度管制。

政府理應在香港野生土沉香滅絕前,儘早完善現有法例並且加重刑罰,以明確法紀,昭告衆人,香港野生沉香不能採。

香港傳統香文化保育發起人鄧皓荃就保護土沉香向政府呈交之意見書

立法會 CB(1)977/17-18(12)號文件

Written Submission regarding the protection of agarwood trees of Hong Kong by Tang Ho Chuen (Aaron) of the Safeguarding and Conservation of Hong Kong Traditional Incense

LC Paper No. CB(1)977/17-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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